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李碧秀 訴訟代理人 張同輝 訴訟代理人 吳家瑋 被告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訴訟代理人 饒啟裕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具狀表示同意本院所提協議內容;原告於108年11月
19日亦以電話表示同意本院所提協議內容,為維護兩造權益,爰予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協商)。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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