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51號原告 甘錦祥 被告 鍾稚彬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5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