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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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1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建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332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簡建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接受觀察、勒戒,並經判處罪刑,對於施用毒品行為之違法性及其法律效果,應有明確之認識,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漠視法令之禁制,心存僥倖,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之方式、地點等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3322號被告簡建國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建國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942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因其未依規定按時接受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撤緩字第39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並以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0年度簡字第73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3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3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4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思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4月21日23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4月21日17時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警在新北市新莊區中環路1段與新莊路771巷口前盤查,經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簡建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自願採尿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各1份。
(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檢察官莊勝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柏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