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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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27號聲請人 蘇景盟 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民國105年8月10日調解不成立,同年9月14日聲請││更生)。│├───────────────────────────────────┤│(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提出薪資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七)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八)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聲請狀記載於臺中市豐原區工作,惟無相關證明文件)。│├───────────────────────────────────┤│(十一)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8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二)提出投保之保險相關資料及保單價值。│├───────────────────────────────────┤│(十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