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8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戴世昌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品伃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黃燕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