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乙○○業已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臺中縣梧樓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附於本院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