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偉倫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四七公克)及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被告徐偉倫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47公克)及海洛因殘渣袋3個、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3月7日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顆粒1包(毛重0.47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UL/2010/50441報告日期2010/06/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聲請意旨另以:上開扣案之吸食器3組、海洛因殘渣袋3包、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云云,惟查:
㈠本院遍閱聲請人提出之相關偵查案卷,均無上開扣案吸食器
1組之鑑驗資料以資審認扣案物是否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依卷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亦未記載其內含毒品殘餘,自難認上開吸食器3組內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殘餘。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專供施用毒品器具,構成要件
應予限縮且嚴格解釋,法條既曰「專供」,自應解為「專」以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為限,而不包括施用者就原有其他用途之物,予以加工製造而供作施用毒品之器具在內。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除對施用毒品者有處罰之明文規定外,另於該條例第4條第5項對於製造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者,亦有處罰規定,且刑罰更重於施用毒品罪,如未予嚴格界定,恐將施用毒品之施用人為便於施用,而以玻璃球、鋁箔包、吸管、針筒等物為材料自行製作簡便施用器具,易於其施用之行為,亦遭不當納入「製造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範圍內,反客為主,造成主要之施用行為反被便於施用之製作器具行為所排除,而論以施用者製造器具之罪刑,處以更重刑責之危險,將不當架空施用毒品罪刑之條文,使幾無適用之餘地,故專供施用毒品器具應指製作該物品之目的及使用上係專門供作施用毒品之器具而言,至於以其他日用物品併湊製造臨時替代使用之器具,應不包括在內,不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予以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法務部88年8月25日88法檢字第1798號函意旨參照),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扣案之吸食器3組,僅係被告用以易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無論就其性質上或使用上,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顯非屬違禁物之範疇,僅係被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或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之。
㈢另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海洛因殘渣袋3包、安非他命殘渣袋
2個,雖係供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惟並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即有未合,況聲請人所聲請沒收銷燬之扣案殘渣袋,依其聲請卷證,並無鑑定報告或其他事證可參,實無法證明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之第1、2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不能依該條規定沒收,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㈣從而,聲請人之上開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