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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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8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甲○○被告考選部代表人 劉初枝 部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九十)考台訴決字第一二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事實概要:緣原告參加民國(下同)九十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保育人員科別第二試,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就該項考試「兒童保育概要」科目第十六題、第二十四題及第四十題試題(下稱系爭三試題)答案提出疑義,經被告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之程序處理結果,決定仍維持原正確答案,爰再次公告答案,並於九十年十月九日以選題字第○九○○○○五六六九號函復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乙、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原告參加九十年公務人員普通考
試保育人員科兒童保育概要考試第十六、二十四、四十題,應為原告答案正確之評定。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丙、兩造之爭點:命題委員就系爭試題答案之決定有無判斷餘地之適用?原告主張:
一、第十六題有關為幼兒選購玩具時所應注意之事項,就題目中四個項目作是非判斷,選出其正確選項:
(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幼兒安全博覽會」活動宣導之口訣─家裡避免「小、尖、長、濕」。其中「長」乃是指超過三十公分的細繩、長電線應妥善收好,以免絆倒或纏繞造成窒息。(摘自媽咪寶貝二○○一、十月份雜誌第一一六頁及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聯合報第三四版)
(二)輔大生活應用科學系講師 葉嘉青 在育兒生活雜誌上發表的一篇「給他糖,不如給他玩具(上)」的文章中,提及選擇安全衛生的玩具條件第五項:沒有容易纏繞脖子的繩子,繩子的長度不可超過三十公分。(摘自育兒生活二○○一、十月份雜誌第一九六頁)
(三)玩具公會建議,購買玩具時應注意玩具的繩長不可超過三十公分。綜上所述,第十六題之正確答案應係,為幼兒選購玩其時應注意①有ST標誌及標示完整③三歲以下幼兒繩索玩其應在三十公分以下④堅固不易破碎,零件黏合緊密。於(A)、(B)、(C)、(D)中並無正確答案。被告所公佈的(B)答案,就考試目的而言,違反人事行政中對考試應有其正確性、可靠性、客觀性及廣博性的四個基本條件,失去考試所應有的作用與價值;就實際效益而言,因忽略幼兒繩索玩具應在三十公分以下的注意事項,易造成幼兒纏繞窒息的危險。因此,此題並無正確答案,亦無適當之選項,並且應一律給分。
二、第二十四題有關幼保人員帶幼兒戶外教學時應事先做哪些事?其中有關保險問題之爭議:
(一)於「幼兒園所經營管理百科全書」第二冊園務行政中,提及實施戶外活動前幼生所應注意之要點:各園所為顧及幼生及老師的安全,應自行投保旅遊平安保險。(摘自福爾曼幼教管理資訊出版社的「幼兒園所經營管理百科全書」第二冊園務行政的第一○七頁)
(二)我國對於幼兒旅遊平安保險額度的上限乃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在此額度內,又會因個人的經濟能力、價值觀及社會變遷而對額度的高低界定有所不同,因此,高額或低額的界定標準並非絕對,而應是相對性的。
(三)站在保障幼兒的立場來看,在政府法令允許的範圍內投保高額保險,對幼兒的安全保障更加完善。
(四)於題目的④替幼兒投保高額保險,並未提及政府所規範的一百萬限額,因此,此選項中的高額保險指的究竟是超過法令限制?或是在法令限制內的高額保險?在此對高額的界定標準則有待爭議。
綜上所述,實施戶外教學時事先為幼兒投保是有必要的,至於額度的高低界定乃是因人而異。被告摒除④替幼兒投保高額保險之選項,其客觀性及公平性令人質疑。因此,原告主張此題答案應更正為(D)①②③④亦為正確答案。
三、第四十題有關幼兒點心的設計以新鮮、易消化為原則,且以能補充何者為佳之問題:
(一)行政院衛生署公佈的幼兒期營養:⒈飲食須知:每日的營養素應平均分配於三餐;點心可用以補充營養素及熱量。⒉點心的供給:幼兒的消化系統尚未發育成熟,胃容量小,三餐以外可供應一至次點心補充營養素和熱量。
(二)臺北市立萬芳醫院營養師 詹惠婷 在「育兒生活」雜誌上發表一篇「多花點巧思養育健康寶寶的營養小點心」文章,其中提及幼兒點心的供給原則:
⒈幼兒的成長速度相當快,所需要的營養素也很多,而且因為活動量很大,更須隨時注意熱量補充。
⒉幼兒的消化系統發育尚未完全,胃容量較小,所以三餐之外可供應一至二次點
心,以補充熱量及各種營養素。幼兒所需營養素應平均分配於三餐,而點心則只是用來補充營養素和熱量之不足的。(摘自育兒生活二○○○、三月份雜誌第一五三頁)
(三) 洪久賢 編著的大學用書「兒童營養」中對幼兒點心的介紹:⒈幼兒點心的重要性:幼兒無法像成人採一日三餐制,一次消化較多的食物來維
持較長時間的能量消耗,因此需在三餐以外可供應一至二次點心來補充營養素和熱量。
⒉點心的營養:點心是輔助正餐之不足,幼兒三餐與點心的熱量分配大約是早餐
:午餐:晚餐:點心∥30%:30%:25%:15%。(摘自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的「兒童營養」第一一二、一一三頁)
(四) 黃志成 所著的「幼兒保育概論」中,提及點心對幼兒是不可或缺的,一個對中班幼兒所做的研究顯示,幼兒每天的熱量有22%來自點心。可見點心供給的重要性(摘自揚智文化事業出版的愛彌兒叢書3「幼兒保育概論」第二三七頁)。
(五)於「幼兒健康、安全與營養」一書中,提及成長中兒童每單位體重所需的熱量大於成年人,因成長過程細胞要變大,需要熱量。點心是在兩餐間提供兒童養分與熱量的方式。(摘自心理出版的幼兒教育系列「幼兒健康、安全與營養」第三三九、四五○頁。)
(六)熱量供應不足,機體不得已動用身體儲存的糖(肝糖、肌糖),糖耗完了便動用脂肪,於是身體消瘦,皮下脂肪減少,最後動用身體的蛋白質,組織崩解,氮質代謝出現負平衡。(摘自新衛文化出版的教養寶庫3, 陳龍安 博士編著的「如何關心幼兒的成長」第一六二頁。)
(七)水和礦物質本身都沒有熱量。 卡路里 是食物所含熱量的單位,孩子的胃量卻很小,不足以應付一天活動所需的熱量,因此一天三次正餐外,有必要設一、兩次吃點心時間來補充卡路里的量。(摘自遠流出版的「育兒寶典」第三三六頁及摘自家庭百科叢書「愛兒健康食譜」第二二四頁。)
(八)於 徐千田 博士編著的「婦幼保健手冊」一書中,提及幼兒的點心供給:⒈點心的份量以不影響正餐的食慾為準則,給予量依照幼兒的年齡、體格、食慾
、消化能力、每日的活動量、飲食的方式等而有所變化,點心的熱量約為幼兒每日熱量需要量的15%最為適當。
⒉含豐富蛋白質、脂肪的食品,其消化時間長,容易影響到正餐的食慾,因此不適合當點心。
⒊醣類或澱粉性食品的消化時間較短,所以幼兒的點心選擇五穀類、根莖類、水
果或蔬菜等較適合。五穀類、根莖類、豆類含有多量澱粉質是幼兒點心的好材料,這些可以補充幼兒的熱量。(摘自建宏出版社徐千田博士編著的「婦幼保健手冊」第一三一、一三二頁及摘自遠流出版的「育兒寶典」第三五○頁。)綜上所述,幼兒點心時間的設置目的乃緣於幼兒的胃容量小、活動量大,為補充幼兒的營養需求及熱量所設置的。此題答案中的(C)蛋白質、(D)脂肪的食品因消化時間長,容易影響正餐的食慾,不適合當點心。而(A)水分並不含熱量,無法補充幼兒因活動量大所需要的營養素及熱量,因此唯有(B)熱量才是此題的正確答案。
被告主張:
一、被告有關試題疑義之處理,悉依考試院訂定發布之「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申請...」。經查原告參加九十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第二試保育人員科別考試,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曾就系爭三試題答案提出疑義,被告依前開辦法規定妥慎處理,除將疑義來函及佐證資料先洽請命題委員釋復外,為求慎重,復經邀集該科目多位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並充分討論,均同意命題委員意見略以:「第十六題:為幼兒選購玩具時,應注意玩具直徑要大於3.17公分,故選項組合中有『2』(嬰幼兒玩具直徑應小於以3.17公分,長度小於5.17公分,)者,皆非適當答案,本題為單一選擇題,以B選項之組合為最適當答案。第二十四題:替幼兒保高額保險,易造成不肖分子趁機為獲取高額保險費而對幼兒有所傷害,為保護兒童,無論中外政府的保險政策均對兒童保高額保險有所規範。第四十題:幼兒所需的熱量不高,但所需的礦物質、營養素的量與成人相同,所以點心應以新鮮、易消化、能補充水分者為最佳。」遂依據同辦法第四條之處理原則,作成維持原正確答案之決議,並送呈典試委員長核定後復知原告,並提報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其處理程序合法且嚴謹周延,並無違誤。
二、本項考試測驗式試題命題作業,均依典試法及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由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且本案系爭試題答案疑義之處理程序嚴謹周延,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應試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洵無理由,改制前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七五號判例足資參據。
三、被告辦理考試都是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我們辦理考試要注重公平公正,所以對考生的權利亦本於公平公正的態度來對待,所以國家考試容許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依據典試法授權訂定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有明白規定試題疑義要如何處理、應要如何做,本件原告是有依照規定提出試題疑義,被告尊重應考人的疑義。被告提原告提出之疑義及佐證資料,完整送給原命題審查委員提出意見,且請審查委員提出書面處理意見,送到典試會授權的小組典試委員會的召集人召集典試委員及相關學者、專家,就考生的意見及提的資料與原命題委員就考生質疑提出說明,做出專業判斷,由典試委員會作最後決定。原告提出試題疑義,經這樣程序,典試委員會也作出決定,由典試委員長做出最後裁決。典試委員會是獨立行使考試職權的組織,所作的決定於程序上都有按照規定,係屬合法。
理由
一、按「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定之。」、「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行為時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主)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研商之。三、將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四、將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主)試委員會或檢覈委員會。前項第一款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因故無法處理試題疑義時,得商請具有典(主)試委員資格者代為處理。第二款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試題疑義會議時,得商請同組之典(主)試委員代為主持。」、「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加九十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保育人員科別第二試,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就該項考試「兒童保育概要」科目系爭三試題答案提出疑義,經被告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之程序處理結果,決定仍維持原正確答案,爰再次公告答案,並復知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九十年十月九日選題字第○九○○○○五六六九號函在卷可稽,堪認為實。原告不服,主張如事實欄所載本件之爭點在於系爭測驗試題被告機關公布之標準答案有無錯誤。
三、經查:
(一)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設典試委員會以決定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審查標準、錄取標準以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等事項,此觀行為時典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甚明。從而國家考試考試成績之評定,則為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且有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如無違背法令之處,即不容應試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七五號判例足資參具,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文前段:
「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依上揭判例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如有違背法令或就形式上觀察,即可發現該項評定有所錯誤或重大瑕疵,始受司法審查。
(二)查被告受理原告就系爭三試題答案提出疑義後,依前揭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程序,將原告所提疑義及佐證資料送請命題委員處理,被告為求慎重起見,邀集前述科目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就系爭試題答案疑義詳為審議,決議同意原命題委員之處理意見,維持原標準答案,此一程序慎重嚴謹,並無違背法令或就形式上觀察,即可發現該項評定有所錯誤或重大瑕疵,則依前述,其審議結果就系爭三試題仍維持原正確答案,並無違誤。原告所主張之答案,為其主觀見解,自無可採,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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