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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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 右聲請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嫌公共危險罪等案,業經限制出境處分在案,然查於同樣九二一地震案件中,顯少對建築師處分以限制出境,縱為限制出境亦多在偵察中為之,鮮有於法院審理期間為此出境限制,尚且聲請人於九二一災難發生後,和龍邦建設一起籌募鉅額款項,積極與受害者及災民達成和解在案,聲請人並無逃亡海外之虞,再聲請人因被限制出境致許多國外建築研究討論會議,聲請人均無法參加,因而無法藉由國外研討會比較國內外建築技術之差異,以提升我國之建築技術,實令聲請人深感婉惜。為此懇請鈞院能解除聲請人之出境之限制等語。
二、經查本件案情重大,聲請人所涉責任尚待釐清,原限制處分之原因尚未消失,研討會議縱未能參加,然在資訊發達之今日,亦可獲知研討結果,聲請人右開聲請並無理由,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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