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8號上訴人 張貞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呈旺沈舜榮黃義文鄭敦仁明新 牙醫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4月10日107年度醫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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