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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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6號上訴人 黃茂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駒國際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陳筱雯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