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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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鈺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鈺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鈺賢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更定其刑之裁定,附隨於原確定判決而存在,是以原確定判決之主刑經更定後即有變更(最高法院69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茲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前固經本院於103年5月29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因其中如附表編號8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發覺漏未依累犯論處,嗣經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由本院於104年1月30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更定如附表編號8至15所示之刑確定。是本件聲請定刑之罪刑基礎既有不同,自無重複聲請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然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王鈺賢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及更定其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附表:受刑人王鈺賢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共7罪)│(共5罪)││├─────────┼──────────┼──────────┼──────────┤│犯罪日期│101年5月6日│101年5月7日│101年7月16日│││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8日││││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13日││││101年5月19日│101年5月29日││││101年6月27日│101年6月21日││││101年6月29日│││││101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548號│第9548號│第9548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犯罪日期│101年5月9日│101年5月10日│101年6月22日│││101年6月23日│││││101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548號│第9548號│第9548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後經│有期徒刑1年4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累犯更定其│103號裁定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5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第9548號│字第1067號│字第1067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後經本│有期徒刑11月,後經本│有期徒刑10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累犯更定其刑為│號裁定累犯更定其刑為│號裁定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共4罪)│││├─────────┼──────────┼──────────┼──────────┤│犯罪日期│101年8月6日│101年8月14日│101年9月24日│││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22日│││││101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067號│字第1067號│字第1067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後經本│有期徒刑8月,後經本│有期徒刑7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累犯更定其刑為│號裁定累犯更定其刑為│號裁定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共2罪)││(共3罪)│├─────────┼──────────┼──────────┼──────────┤│犯罪日期│101年7月30日│101年9月17日│101年10月9日│││101年9月21日││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第2763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067號│字第1067號│字第10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