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45號上訴人 張亜滿 即被告被上訴人 王毓憲 即原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4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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