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承諺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2月
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