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16號原告 林世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海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2,
8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