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23號原告 胡芷瑜 訴訟代理人 鄭光婷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萬3,4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何○○、何○○、何○○之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