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 許淑清
雷智翔 附民被告 林子瑋
林子訓 即建通氣體行
謝盈盈 即建通氣體行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簡鈺昕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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