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6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