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丁○○被告乙○具保人丙○○○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丙○○○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丁○○、丙○○○分別因被告甲○○、乙○涉嫌偽造貨幣等案件,經依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甲○○及乙○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丁○○、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劉秀君(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