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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