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4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