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40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提起上訴,已于97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5月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