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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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嘉昇兼具保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嘉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兼具保人盧嘉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兼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101年度刑保字第00000000號),經受刑人於民國101年2月15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2年1月29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87號案件),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之戶籍地「苗栗○○○鎮○○里○○鄰○○街○○號」,因不獲會晤本人,由同居人即其母 溫婉晴 於102年1月17日簽收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受刑人之戶籍資料、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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