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47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家豪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家豪前於民國101年6月6日,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擅自在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號住處之頂樓,以鋼筋、鐵皮、磚等建材,搭建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35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嗣經桃園縣政府於101年8月13日依法查報且張貼稽查通知單後,因未依規定補辦申請執照,桃園縣政府乃在同年月29日派員予以依法強制拆除。詎吳家豪明知該違章建築業據強制拆除,竟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於101年9月間,在上址,再以前揭方式建造相同高度及面積之違章建築。嗣於101年9月28日,為桃園縣政府人員前往上址複查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家豪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101年12月14日府工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所附資料、101年8月13日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列管編號000765號)、101年9月28日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列管編號000874號)、101年11月18日府工拆字第0000000000號函、違章建築拆除前、拆除後及重建後照片。
三、核被告吳家豪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違反規定搭建違章建築,而經主管機關依法強制拆除後,竟又予以重建,無視主管機關所為之稽查,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規定: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