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志偉選任辯護人邱奕澄律師
陳育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丙○○(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告訴人甲○○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與之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晚間8時許,在○○縣○○鄉○○路○○○號○○汽車旅館000號房內發生性行為1次。嗣於同日晚間9時5分許,為告訴人甲○○報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31號卷第35頁反面、第37頁反面),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吳芙蓉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