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珊選任辯護人廖修譽律師被告詹桂香
蔣超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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