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3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素如 債務人 林瑞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新臺幣│1.57%│自民國109年2│自民國109年3月18日起至│││1,327,812││月17日起至民│民國109年8月16日止,按│││元││國109月8月16│年息百分之0.157計算。│││││日止││││├─────┼──────┼───────────┤│││2.57%│自民國109年8│自民國109年8月17日起民│││││月17日起至清│國109年9月17日止,按年│││││償日止│息百分之0.257,另自民││││││國109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0.514││││││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