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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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090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1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邱瑞祥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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