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再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再字第0002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3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所依據之再審事由,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無同項第9款至第14款之事由,依同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此再審之訴專屬最高行政法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再審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