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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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明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明華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員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普通庭改通常程序審理,今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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