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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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 鍾顓 如被告 施春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10,9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
6年3月8日寄存送達、106年3月18日發生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