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六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三八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與已判決確定之 黃素貞 原係夫妻,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五日起,由甲○○擔任會首,分別向外招募會員計四十六名,共同招集每月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民間互助會一組(會期至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止)。上訴人與黃素貞於會期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於原判決附表所示八十年五月十五日、八十年七月十五日、八十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之五次標會,推由黃素貞偽造「 林進益 」、「 小如 」、「 林文隆 」等人之署押而偽造渠等之標會單為詐術,持以行使向會員冒標會款,使互助會員 唐益昌 、 許深信 、 楊秀卿 等人陷於錯誤交付會款。上訴人復與黃素貞分別在前開時日,由黃素貞在兩人所共有之會員簽收簿上偽造「林進益」、「小如」及「林文隆」之署押,進而偽造林進益等人表示簽收會款之文書,提示供其他會員查證,並均足以生損害於「小如」、「林進益」、「林文隆」及其他會員等情。因而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實際存在,就該案卷宗不難考見者,始克當之。倘判決書內所記載之證據,與卷宗內筆錄或文件之內容不相適合,則其判決之根據,實際上並不存在,自屬採證違法。本件原判決事實認定推由黃素貞偽造「林進益」、「小如」、「林文隆」等人之署押而偽造渠等之標會單為詐術,持以行使向會員冒標會款,理由欄並以黃素貞之供述作為所憑之證據,惟依黃素貞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冒用「小如」名義標會時,僅在標單上寫金額,並未記載小如名字(見原審更㈡卷第六十三頁反面最後一行),而卷內又無競標之標單在卷,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共同偽造小如之署押,進而偽造標單,自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又依卷內資料,黃素貞雖於審理中曾經供述有寫標單參與競標,但究竟該競標時標單書寫之方式如何,關係上訴人究否構成偽造以文書論之私文書罪,原審就此未為調查,亦有調查未盡之違失。再就依據卷內互助會單所示,小如僅參加一會,黃素貞如何得以小如冒標其他三會?是否曾以其他會員名義冒標?果若冒小如名義參予競標,該領取得標會款簿之記載,如何提示行使,方不為其他會員發現?併以上訴人屢次辯稱其所招集會員部分由伊收取會款,上訴人身為會首,何以得用已得標過之小如名義多次收取會款?原判決就此部分未予說明,同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㈡、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又在民法債編修正前,民間互助會係會首與各個會員間成立契約關係,不論何人得標,會首對於已得標領取會款會員(即死會會員),均得請求給付該次應繳會款,自無足生損害及詐欺該死會會員之可言。原判決雖認上訴人推由黃素貞偽造「林進益」、「小如」、「林文隆」等人之署押而偽造渠等之標會單為詐術,持以行使向會員冒標會款,使互助會員唐益昌、許深信、楊秀卿等人陷於錯誤交付會款。但並未認定上訴人究竟詐欺會款若干,其事實認定已嫌疏漏。又原判決末頁雖列有附表,惟該附表所載之冒標金額,似依得標會款簽收簿上金額照錄,而依該簽收簿之記載包括會首及已得標死會之會款,原判決之附表將會首及已得標之死會應繳之會款列入冒標金額,亦有未洽。再者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向會員唐益昌、許深信、楊秀卿等人行使偽造標單詐取會款,理由欄對於其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向多數活會會員施詐,有無想像競合犯之適用,並無一語敘及,自屬判決理由不備。㈢、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黃素貞就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及詐欺犯行,有犯意之聯絡,推由黃素貞一人實施犯罪,固以黃素貞不利於己之自白作為論述之依據,為黃素貞稱所冒標之會款支用方式,或作為醫療費用,或作為生活費用,亦稱存入上訴人帳戶(見原審更㈡卷第三十五頁第五行),上訴人審理中曾提出其設於台北市銀行之存款明細表否認取得冒標之會款(見原審更㈠卷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答辯狀所附之存款明細表),其實情如何關係黃素貞供述憑信性之判斷,原審未予調查,亦未說明如何不採之理由,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可議。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