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30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3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305號原告甲○○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乙○○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第三庭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提起抗告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幸怡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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