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8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96年度易字第265號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