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重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96年度執聲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常業重利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24171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12月15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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