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三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一一三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九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丁○○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六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路○○○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無號誌之新興路二六五巷三十號前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規定,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依標線「慢」指示減速慢行,復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通行。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興路二六五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時,亦未依標線「停」之指示停車再開,且未讓幹道先行,貿然直行,二車遂發生碰撞,造成甲○○人車倒地而受有右鎖骨骨折、右第三及第五肋骨骨折、頭部外傷、腦震盪、右枕部皮下血腫、右膝及右足踝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右揭時地駕車肇事之事實自白承認,核與告訴人甲○○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診斷證明書一紙及照片十二幀附卷可稽。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駕車行經上開肇事地點,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又依附卷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本件肇事時之天候良好,路面狀態良好無缺陷,被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慢行,復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煞車不及而發生車禍,並因此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被告應有過失甚明。且臺灣省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亦認定被告駕駛小客車,行經無號誌岔路口,未依標線「慢」指示,減速慢行,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有臺灣省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南鑑字第九二一0三八號鑑定意見書一份在卷可憑。再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而受傷,則被告過失駕車肇事行為,與告訴人受傷結果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過失傷害之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尚未發覺前,向處理員警乙○○表明其為肇事駕駛人乙節,業據證人乙○○於本院證稱:我到現場時,車輛已經不在了,後來雙方當事人一起到車禍處理小組鹽埕站報案。雙方當事人到警局前,我們並不知道肇事駕駛人是誰,是後來雙方當事人到警局報案後,被告丁○○才說車子是他開的等語。是本件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量處被告拘役四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本院審酌被告雖有過失傷害之犯行,然其未依標線「慢」之指示減速慢行,僅為肇事次因,告訴人未依標線「停」之指示停車再開,為肇事主因,且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先隨同告訴人在現場等候員警,嗣因見員警未到現場,即陪同告訴人前往醫院就診,且於事後報案時又主動向員警表明為肇事駕駛人,足認被告有處理本件事故之誠意。另參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馬愛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