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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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於九十一年三月間,在網路上結識乙○○,得知乙○○尚未婚嫁,經一段時間交往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向乙○○謊稱願娶其為妻,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以支付貨款、購買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品公司)之股票、酒後駕車肇事與對方和解、為「表姐」 吳婉綺 (被告之妻,二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結婚)代償信用卡費用及為其父 王定雄 辦理喪事為由,向乙○○詐稱借款及投資,致乙○○陷於錯誤,或以現金交付、或以匯款或以提款機轉帳之方式,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分別交付甲○○或匯至甲○○所有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或其妻吳婉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上開銀行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共計詐得金額達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七萬元。後經乙○○詢問甲○○婚期及投資股票之事時,甲○○均多方推託,再經乙○○至甲○○位於台南市○○路○○○巷○號二樓之一住處附近,詢問甲○○之鄰居,經不知名之鄰居告知後始發現甲○○已經與吳婉綺結婚及甲○○之父親王定雄並未過世之事實,復追查發現甲○○並無如其所說酒後駕車肇事等情,乙○○至此始知受騙。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捏造車禍、父親過逝之理由,向告訴人詐稱借款之事實固不否認。惟又辯稱:我沒有謊稱要與告訴人結婚,我於九十一年五月份與吳婉綺結婚時告訴人亦知情,是告訴人不願與我分手,才說我騙她;我開設個人工作室,為客戶組裝電腦,為代墊購買電腦零件的錢,所以才向告訴人借款,等電腦組裝完成,客戶將款項還我後,我隨即就將借款還給告訴人了;僑品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份確實發行新股,供員工認購,而我於九十二年二月份離職,以致無法購買,並未以投資為由欺騙告訴人;我沒有以為「表姐」吳婉綺代償信用卡為由,向告訴人借款;我前後僅向告訴人借款九十二萬元,已陸續返還告訴人只剩下二十七萬元未還云云。
二、經查:⑴告訴人提出與被告甲○○對話之電話錄音,並製成譯文。該譯文分別經檢察官及
本院勘驗結果,確為告訴人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帶對話內容與譯文相同,此有勘驗筆錄二份附卷可稽(分見偵一卷第七十三頁正反面及本院卷),且為被告所不否認,足認該電話譯文為真實,足堪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⑵就被告以結婚為由詐稱借款部分:被告與案外人吳婉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
結婚之事實,為被告坦承在卷,且有被告之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七十一頁),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而依告訴人所提錄音譯文記載:
①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六時及七、八時錄音帶譯文(見偵一卷,即九十二
年度發查字第一六六九號卷,第十三頁、第十六頁)告訴人:還有一件事,我媽在講結婚的事。
被告:什麼事呀。
告訴人:她說你爸這樣,可能要百日內結婚,那個吳婉綺到底是不是你的誰呀
?不要到時候讓我家人知道她是你老婆,那我怎麼交待?被告:暫時不要去想那個,我這裏事情很多都很煩了。
告訴人:我知道啦,可是我媽在問結婚的事情。
被告:你跟她講緩一下,等我回來再看要怎樣,可以嗎?告訴人:那你也要跟我講,你跟她到底有沒有什麼關係,不要到時候我家人發現我不就死定了。
被告:發現什麼?告訴人:「發現你跟吳婉綺到底有什麼關係呀。
被告:不要再胡思亂想那些了啦。
告訴人:「你跟我講有或沒有,我就相信你好不好?被告:我跟妳講真的沒有。
告訴人:真的沒有關係?被告:對啦,不要想那些有的沒有的啦。
②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錄音帶譯文(見偵一卷第十九頁至第二十三頁)
告訴人:有。我媽講那個婚事你覺得怎樣?被告:那個等我回來我們當面再講好不好?告訴人:你現在不想了是不是?被告:不是不想,因為現在有些事情我們必須先解決掉。
告訴人:那你上次跟我講結婚的事,到底是真的假的?被告:妳認為呢?告訴人:我怎知道,因為我上次問你,你口氣就好像不想的樣子。
被告:根本沒有,只是我們要先把一些事情解決掉,要不然我們拿什麼錢去辦。
告訴人:我媽說你的情形她知道,一切可以簡單點沒有關係呀。
被告:問題是怎麼辦呢?告訴人:什麼怎麼辦?被告:我身上都沒有現金怎麼辦呢?告訴人:我媽說聘金不重要呀。
被告:你不重要,至少我還不要太丟臉,所以我跟妳說那些回來我們再談。告訴人:問題是我要給家裡一個交代呀,我問你這樣你都沒回答,那我要怎麼跟我媽講。
被告:明天見了面之後你再跟妳媽講好不好?告訴人:我今天在家裡家裡的人都在問呀。
被告:那我回來我們一起討論好不好?③九十二年四月一日錄音帶譯文(見偵一卷第二十七頁至第二十九頁)
告訴人:你知道我回去借錢我媽怎麼說嗎?他跟我說人家又沒答應要娶你,幹嘛那麼雞婆幫人家籌錢。
被告:我沒有說嗎?我沒有答應嗎?等語。被告多方隱瞞告訴人其與案外人吳婉綺已經結婚及推託告訴人詢問何時與其結婚之事實,足認被告辯稱:告訴人明知其與吳婉綺結婚及未謊稱要與告訴人結婚始向其借款及參與投資云云,不足採信。依此推知被告確實以與告訴人結婚為由,進而對告訴人施以借款及參與投資之詐術行為。
⑶就被告以支付貨款為由詐稱借款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其為客戶組裝
電腦,代墊零件款項,需要資金,故向告訴人借款,待電腦組裝完成,客戶將款項交付被告後,被告即將款項清償告訴人云云。然查被告對此並未提出任何為客戶組裝電腦或清償借款之證據,如報價單、繳款收據、匯款單據等,以供本院調查,無法證明被告所辯為真實。而被告既然開設工作室為客戶組裝電腦,理應保留客戶之報價單或繳款收據,以供其工作室記帳之用。再被告收取客戶交付之款項後將所得清償告訴人,亦應保留清償之證明,以供其工作室記載盈虧之用。然被告竟完全無法提出,實與常情有違。復被告雖又辯稱:我每次為客戶組裝電腦時向告訴人借款,約一週組裝完成收到客戶的款項後,即清償被告,所以沒有留下證據(分見審理筆錄第二十二頁、第二十四頁)云云。然被告為客戶組裝電腦收取款項賺得盈餘後,即有能力採購下次為客戶組裝電腦所需零件費用,為何每次為客戶組裝電腦均需向告訴人借款,再於取得客戶繳交之款項後再予清償告訴人,亦與常情有違。依此足認被告確曾以支付貨款為由施以詐術,向告訴人詐借款,且借款後並未返還。
⑷就被告以購買僑品公司票為由,向告訴人詐稱投資部分:被告先於檢察官偵查中
辯稱:我沒有以出資購買僑品公司股票為由向告訴人借款(見偵一卷第五十二頁、第五十八頁)云云;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改稱:我之前曾告知告訴人即將於九十二年二月份離職,而僑品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份始發行股票,供員工認股,以致無法購買僑品公司之股票云云,前後供述不一互相矛盾。其次依錄音譯文記載:
①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七、八時許錄音帶譯文(見偵一卷第十五頁、第十
六頁)告訴人:你上次說股票那裏要還我多少?被告:上次說要還你二一七。
告訴人:那我能不能確定一下,僑品那裏認股的部分我還有沒有?被告:沒有了啦。
告訴人:為什麼沒有?被告:總金額已經加在這裏面了呀。
告訴人:你本來不是跟我說有的嗎?被告:已經沒有了啦,不要再去算了,好不好。
②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早上八時許錄音帶譯文(見偵一卷第十七頁、第十八頁)
告訴人:等一下,之前僑品那裡我確定是沒有股票嗎?你那時候不是跟我說要
過我的名字怎會沒有?被告:回去再跟妳講好不好?告訴人:你先跟我講嘛,讓我確定一下呀。
被告:沒有了。
告訴人:你那時候是用我的名字,要賣的話也要我那邊有入帳,我那邊都沒有入帳代表應該都還沒賣掉呀。
被告:讓我回來再跟你解釋,祈禱會要開始了。
告訴人:為什麼電話上不能講一講。
被告:沒有啦,祈禱會這邊都在講話了。
③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錄音帶譯文(偵一卷第十九頁至第二十三頁)
告訴人:那僑品那邊的股票到底有沒有過我的名字嘛?被告:我跟妳講我明天回來,我今天回來也沒地方住,我先泡在網咖,明天我
們再談好不好?告訴人:你讓我能安心睡覺好不好?被告:我現在試著讓你安心睡覺,但是妳一直重複相同的問題。
告訴人:不是呀。
被告:妳一直在重複這些問題呀。這個我們當面再講,這些事情我們一一再談告訴人:可是你沒跟我講清楚我根本沒有辦法睡覺,連上班我都沒心情。
被告:我不是講的很清楚了嗎?這樣還不夠清楚嗎?告訴人:你有跟我講什麼?....告訴人:可是我認為你僑品那邊應該是還有股票的,你是不是在隱瞞我?被告:都沒有了,完全沒有了。
告訴人:可是你有拿我的證件去買呀。
被告:都沒有了,都拋掉了。
告訴人:可是用我的名字去買,拋掉的話錢是過到我的帳戶呀。
被告:先用我的名字買的啦,我都已經拋掉了。
告訴人:問題是你跟我講要叫我入股的。
被告:我知道。
告訴人:為什麼全部都變成你的名字?被告:我回來我再跟妳講好不好,明天見面我跟妳講清楚。
告訴人:真的很煩呀。
被告:我知道。
等語。足認被告確曾以購買僑品公司股票為由向告訴人詐稱投資,且未曾告知告訴人因於九十二年二月份離職,而無法購買股票乙節,被告此部分辯詞亦不足採信。
⑸就被告以代償「表姐」吳婉綺信用卡詐稱借款部分:告訴人於借款予被告時,不
知吳婉綺為被告之妻乙節已如前述。而告訴人將前揭借款匯入吳婉綺帳戶,亦有匯款單一紙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一百二十四頁),且為被告坦承在卷,告訴人如知悉吳婉綺為被告之妻,焉有將借款匯入至該帳戶之理,依此足認告訴人指稱被告以吳婉綺為其表姐為由,向其詐稱借款等語,當可採信。
⑹就被告以車禍及父親過世為由詐稱借款部分:被告對此犯行於本院審理終結前坦
承不諱,再參酌錄音譯文中,被告與告訴人間,多次談及其以父喪及車禍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之情節,足認告訴人此部分指訴足堪採信。而被告之父王定雄並未死亡乙節亦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七十一頁)。足認此部分,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當可採信。
⑺就被告欠款總金額部分:被告雖辯稱:我前後只有向告訴人借款九十二萬元,陸
陸續返還告訴人後,只欠告訴人二十七萬元云云。然查:依被告所述應已返還告訴人計六十五萬元。然被告對此無法提出任何清償之證據,以供本院調查,已難令人採信。再被告所稱借款九十二萬元部分,係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以開設個人工作室及車禍賠償對方四萬元為由向告訴人借款,而被告嗣後於審理中更坦承曾以車禍向告訴人借款四、五十萬元及以父親過逝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依此被告稱向告訴人僅借款九十二萬元之金額即不正確。又告訴人借予被告之款項中,僅附表編號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三十至三十二、三十四至三十七有匯款單據可稽(分見偵一卷第十頁至第十二頁、第八十九頁至第九十一頁、第九十四頁、第一百一十一頁至第一百二十六頁、第一百三十頁、第一百三十一頁),其餘均為現金交付,並無證明。然參酌錄音譯文中被告與告訴人間多次確定,被告積欠告訴人之款項應為二百餘萬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再於電話中告訴人與被告雖均稱借款為二百一十餘萬元未達附表所示二百三十七萬元。酌於電話中告訴人實無法與被告精確算出被告究積欠告訴人多少金額,而應以計算較精確之附表所示欠款金額為正確。
⑻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所辯部分,不足採信;自白部分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被
告既以虛偽之情節,向告訴人詐稱借款或投資,經告訴人催告後仍不返還,至本院審理中尤否認部分借款及投資,並謊稱已經返還大部分欠款等情,足認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甚明,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八十七年間擔任翰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高中組業務專員,任職不滿一月即侵占公司款項三十餘萬元棄職潛逃,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揭侵占犯行比較本案詐欺犯行,足認被告多次以不正當方式詐得金錢素行不佳,及本件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騙之價值高達二百餘萬元、迄今未清償告訴人,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惡性非輕。犯後猶矯言掩飾犯行,至審理終結前始因面對證據,辯詞窮盡,始坦承部分犯行等情,難認被告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鄭燕璘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日期│借款金額(新台幣)│借款理由│├──┼───────────┼──────────┼─────────┤│一│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一萬元│支付貨款│├──┼───────────┼──────────┼─────────┤│二│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二千元│購買僑品股票│├──┼───────────┼──────────┼─────────┤│三│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四萬元│購買僑品股票│├──┼───────────┼──────────┼─────────┤│四│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二萬元│購買僑品股票│├──┼───────────┼──────────┼─────────┤│五│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一萬元│購買僑品股票│└──┴───────────┴──────────┴─────────┘┌──┬───────────┬──────────┬─────────┐│六│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十三萬八百元│購買僑品股票│├──┼───────────┼──────────┼─────────┤│七│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四萬元│購買僑品股票│├──┼───────────┼──────────┼─────────┤│八│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一萬一千五百元│購買僑品股票│├──┼───────────┼──────────┼─────────┤│九│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二萬元│購買僑品股票│├──┼───────────┼──────────┼─────────┤│十│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十萬元│購買僑品股票│├──┼───────────┼──────────┼─────────┤│十一│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四萬七千元│購買僑品股票│├──┼───────────┼──────────┼─────────┤│十二│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七萬元│購買僑品股票│├──┼───────────┼──────────┼─────────┤│十三│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四萬元│購買僑品股票│├──┼───────────┼──────────┼─────────┤│十四│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五萬元│車禍賠償│└──┴───────────┴──────────┴─────────┘┌──┬───────────┬──────────┬─────────┐│十五│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一萬一千元│車禍賠償│├──┼───────────┼──────────┼─────────┤│十六│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九千元│車禍賠償│├──┼───────────┼──────────┼─────────┤│十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二萬二千五百元│車禍賠償│├──┼───────────┼──────────┼─────────┤│十八│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五萬元│車禍賠償│├──┼───────────┼──────────┼─────────┤│十九│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五萬元│車禍賠償│├──┼───────────┼──────────┼─────────┤│二十│九十二年二月八日│二萬元│車禍賠償│├──┼───────────┼──────────┼─────────┤│二一│九十二年二月九日│五萬元│車禍賠償│├──┼───────────┼──────────┼─────────┤│二二│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十萬元│車禍賠償│├──┼───────────┼──────────┼─────────┤│二三│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三萬五千元│車禍賠償│└──┴───────────┴──────────┴─────────┘┌──┬───────────┬──────────┬─────────┐│二四│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六萬二千元│車禍賠償│├──┼───────────┼──────────┼─────────┤│二五│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十萬元│車禍賠償│├──┼───────────┼──────────┼─────────┤│二六│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至二│十五萬一千二百元│車禍賠償│││月二十七日│││├──┼───────────┼──────────┼─────────┤│二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二十七萬元│支付貨款│├──┼───────────┼──────────┼─────────┤│二八│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三萬元│支付貨款│├──┼───────────┼──────────┼─────────┤│二九│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三十萬元│支付貨款│├──┼───────────┼──────────┼─────────┤│三十│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二萬元│支付貨款│├──┼───────────┼──────────┼─────────┤│三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三萬元│支付貨款│├──┼───────────┼──────────┼─────────┤│三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五萬元│代償吳婉綺信用卡費│└──┴───────────┴──────────┴─────────┘┌──┬───────────┬──────────┬─────────┐│三三│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二千元│父王定雄喪葬費用│├──┼───────────┼──────────┼─────────┤│三四│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二萬元│父王定雄喪葬費用│├──┼───────────┼──────────┼─────────┤│三五│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四萬七千元│父王定雄喪葬費用│├──┼───────────┼──────────┼─────────┤│三六│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四萬九千元│父王定雄喪葬費用│├──┼───────────┼──────────┼─────────┤│三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十萬元│父王定雄喪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