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3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美月
張玉珠 邱明正 謝莉雯 鄧建良 楊美亮 周美珠 高 李碧珠 邱紫娗 王金美 高美綢 高清文 顏月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美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玉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邱明玉 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莉雯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鄧建良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美亮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美珠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高李碧珠 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邱紫廷 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金美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美綢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文顏月霞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