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56號聲請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 代理人 黃駿仁 相對人來來大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二二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肆拾玖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度北簡字第29753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18萬0249元,並以鈞院98年度存字第42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判決、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422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