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正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8號再審原告 蔡琇娟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本院100年裁字第643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9號判決」,應更正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9號判決;主文欄所載:「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更正為「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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