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偵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