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四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九年○月○日十七時三十分許,搭乘○○客運從臺中市開往苗栗○○之公車(車牌號碼000000號),於該公車行經臺中縣○○鎮○○大學時,見坐在該車○走道○○窗邊之未滿十八歲之告訴人A女(卷內代號三四九三HV-九九0二,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右邊有空位,認有機可乘,即坐到告訴人A女旁邊。嗣於同日十八時四十分許,該公車行近臺中縣○○鎮○○路與○○路口之○○○○站時,告訴人A女起身欲按鈴下車,被告甲○○竟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A女不及抗拒之際,伸出雙手,以一隻手碰觸告訴人A女之腰部,並往下觸摸告訴人A女之臀部,另一隻手則由下往上觸摸告訴人A女之下體,告訴人A女立即將甲○○之雙手撥開,並請被告甲○○讓其通過,被告甲○○又乘告訴人A女不及抗拒,接續伸手觸摸告訴人A女之臀部一次。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及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九十九年度司中調字第七四六號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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