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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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8年10月23日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至今已5個多月,本件案件從始至今被告也配合檢警方調查辦案,惟本案共犯 吳宗樺 因通緝仍未到案說明,被告從入所至今全無音訊,也無從得知吳宗樺之下落,被告心中也焦急萬分,被告目前也因患有子宮肌瘤(10.5×9.7公分),致使被告經常性出血疼痛難耐,長期下來身體已不堪負荷,目前仍為被告身分,可使用健保給付手術費用,請求准予被告能保外就醫及早治療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98年12月9日裁定執行羈押,復於99年3月1日經訊問被告,仍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事由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應自99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被告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保外就醫,惟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被告罹患之疾病,該所是否有照護能力或是需要至所外之醫療機構就醫,經該所函覆稱該所醫師於99年4月20日看診後認為被告係罹患為子宮肌瘤、痛經,已給予必要之治療,目前情況穩定,依其病況應可持續所內保守治療或依病況需戒送外醫治療,此有該所99年4月21日中所衛字第0990001676號函附卷可稽,是被告所罹患之疾病,依上開函覆,現尚非急需至所外醫療機構進行醫治,且被告現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法院判處6個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4月20日起借提執行,此有該署99年4月8日 中檢輝 執給99執3658字第018197號函、99年4月22日中檢輝執給99執3658字第033111號函附執行指揮書附本院98年訴字第4128號卷可稽,是本件自無法淮許被告停止羈押保外就醫,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保外就醫,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高英賓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