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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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紀秀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志康 、 黃曉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