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小字第7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陳宥雅 原姓名陳麗.
      林葉秀件
       林吉湖
       林吉誠
       林永忠
       林云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遺產之繼承而涉訟,被繼承人 林世明 生前住所地在
台中市北屯區境內,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茲民事訴訟法
第18條第1項、第20條但書等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