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東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東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東華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前經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0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2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及編號3之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8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受刑人洪東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台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7.9.26│107.8.20│107.8.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215號│偵字第3818號、108│字第24807、25716、││││年度毒偵字第525號│27875、2787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563│108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111號│號│1985號││├────┼─────────┼─────────┼─────────┤││判決日期│108.03.15│108.03.22│109.01.1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311│108年度中簡字第563│108年度上訴字第198││判決││1號│號│5號││├────┼─────────┼─────────┼─────────┤││判決│108.04.17│108.04.26│109.01.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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