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69號原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被告 吳裕斌
宋文宏 宋彥樑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劍文 被告 林振守
游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52,910元【22,000×417.24+24,625×(2079.31-520.99)=47,552,91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5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92,864元外,尚應補繳37,6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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