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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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陳一萱 被告 張家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225 號(108.07.16)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交簡附民 字第 21 號裁定(108.08.14)【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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