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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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八號
原告將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東興 右原告與被告宏明纖維企業社、台北縣三芝鄉公所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