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八號
原告將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東興 右原告與被告宏明纖維企業社台北縣三芝鄉公所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慧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