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О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之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